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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07日
 

第一章  考核和考核方式

第一条  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实行学分制。课程是否计算学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条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者笔试与口试结合。笔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或者闭卷与开卷结合的方式。所有专业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闭卷考试;考查课的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如采用开卷方式,须经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并须当场公布题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堂下开卷的方式。教师、教务秘书等相关人员均应遵守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条  考试题目的拟定应按《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由任课教师提出所用时间或时间范围,并报所在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确定。口试所用考签总数不得少于学生班级人数。每张考签的试题容量和难易程度应力求均衡。

第五条  期末复习考试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成。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按《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平时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出勤情况、期中考试以及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等。

第七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记载按照《唐山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以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及格外,其它均降一级记分。

第九条  学年论文由指导教师按百分制折合等级评定成绩。

第十条  专业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的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所写的实习(调查)报告结合实习(见习、调查)工作表现情况按百分制折合等级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的成绩评定依照《唐山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第四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做到“严格公正,评分确切”,防止偏严或者偏宽。一个教学班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优”或者90分以上者一般不应超过20%。评卷结束后,系主管领导或者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进行试卷分析和复查,教务处进行抽查。考试结束后,各系及教研室应对当学期考试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第十三条  各系应于每门课程考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门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将考试成绩录入到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并认真进行试卷分析,同时将打印并签名后的学生成绩册和试卷分析表送交系办公室。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需提前提交报告,经所在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推迟成绩提交者,最迟须在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成绩评定完毕。

第十四条  为了区分学生学习质量,除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上记载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所得学分外,还需计算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的核算方法如下表:

分数(百分制)

分数(五级分制)

学分绩点

分数(百分制)

分数(五级分制)

学分绩点

90100

4.0

7375

 

2.3

8689

 

3.7

7072

2.0

8385

 

3.3

6669

 

1.7

8082

3.0

6365

 

1.3

7679

 

2.7

6062

及格

1.0

重修或重考及格

 

1.0

60分以下

不及格

0

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分别为:

学分绩点=学分数×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相加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经班主任同意,所在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学习。

第十七条  有能力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班主任同意,所在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学习高一年级课程,如提前学习的课程与本学期必修课程冲突时,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学习。

下列课程和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必修课程。

(2)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必修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自修课程,必须在前一学期期末填写《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自修课程申请表》交所在系办公室,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和开课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以自修方式学习的课程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参加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重修、重考、缓考

第二十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违纪、作弊、无故缺考或者缺课1/3以上者应当重修该门课程,参加下一年级(或者下一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并重新参加考试以获得该课程学分。同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和重考两次。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应当尽量避免与本学期的专业必修课程冲突,如无法避开,应顺延至再下学期(或再下年级)重修和重考。

第二十二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本学期专业必修课考试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开课系在考期内另行组织重考。

第二十三条  重修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办理重修手续后方可重修和重考。学生不得重修或者重考已经考核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但不覆盖原有成绩。重修或重考及格的课程,学分绩点均记为1.0,所有考试成绩均记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试。因生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需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唐山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因病缓考者需同时提交医院证明,因特殊原因者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开课系应于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为缓考学生安排考试。

第二十六条  因故缺做学年论文或者学年论文不及格需重做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的一个月内补交,成绩按缓考或者重考处理。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或者违纪。擅自缺考、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并按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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