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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2日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法学、历史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我院全日制本科和专科接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爱人民,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和道德规范。遵守院规院纪,品行端正。

2、按照唐山师范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或专科接本科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2、因学习成绩原因曾有留(降)级试读经历者。

3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

4、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标准者。

5、河北省高等学校计算机一级考试未达到及格水平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审核所有本科及专科接本科毕业生的学籍、考纪材料,提出本系各专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送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各专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核准后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4、院学位办公室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填写、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2005年入学的本科学生及专科接本科学生开始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执行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的规定。

 

20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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