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教学处[2002]40号
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毕业证明书办理办法,方便丢失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毕业证明书,经研究决定,今后由各高等院校直接为丢失本校所发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办理毕业证明书。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毕业证明书,必须:(1)要求填写《核发毕业证明书登记表》;(2)留存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的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3)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存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印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留存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复印件;(4)留存省级以上日报刊登的,包括学校名称、专业名称、毕业年限、学历层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须注明学习形式)、姓名和毕业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的遗失声明。以上材料齐全后方可办理毕业证明书。
二、毕业证明书统一使用省教育厅提供的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证明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编号规则为:编号共计12位,1-5位为学校代码,6-9位为补办年份,10-12位为补办顺序号。
三、各高等院校于每年1月份,带齐上一年度办理毕业证明书相关材料(第一条中所要求的)及汇总情况,到省教育厅统一审核备案。
四、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毕业证明书是为丢失毕业证书的人员补具的与毕业证书享有同等效力的学历证明。各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如在办理毕业证明书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
二00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