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促进学校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确保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考试既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校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方面。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舞弊现象。
第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5.在校期间两次考试作弊的;
6.考试后采取威胁、恐吓或其他恶劣手段迫使监考人员、任课教师、管理人员更改成绩或干扰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的。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监考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凡考试违纪者,该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科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该科考试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监考教师都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学生在学校参加考试的违纪或作弊事实由教务处会同监考教师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处分,记过(含)以下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提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对学生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进行处分时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唐山师范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唐山师范学院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所有考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