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学生勤奋认真的学风和诚实守信的品质,加强毕业论文写作环节的教学管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及《唐山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学习态度对待毕业论文写作,严禁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等行为。
二、毕业论文中的引文应以引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介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引用文献资料的,应在文献综述中如实说明。
三、学生提交答辩的毕业论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认定为抄袭、剽窃行为:
1、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包括已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结构、基本观点和内容基本相同,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的30%者;
2、使用他人的观点构成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
3、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重要段落的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引文在内),文字一致率达到70%以上者;
4、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3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80%以上,且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两处以上者;
5、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1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90%以上,且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三处以上者;
6、注释不是在引证名言、他人的独特观点和实际资料时使用,而是整段引证他人的论证分析文字;或引用他人资料、数据五处以上未加注释者。
四、对毕业论文的抄袭、剽窃行为,由系学术小组认定;在认定上出现争议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五、学生毕业论文属于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或请人代笔的,按作弊论处,毕业论文成绩为不及格,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实行毕业论文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行为长期追究制,在取得学士学位之前发现的,按《唐山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及《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在取得学士学位之后发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位。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