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程包括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选修课程和教师教育选修课程两大类,是面向全校各专业普通本科、专接本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教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拓展课程。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目的,在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为加强对公共选修课程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程不宜进行专业方向拓展与延伸的内容教学,不宜进行与专业学科内容重复的单科专业化教学,不宜进行以强化体能和参加竞技性训练为目的技能培训。
第三条 学校开设线下课程和线上课程两种类型的公共选修课程。学生须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
第四条 凡我校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均可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高职)的专家学者,也可为我校开设公共选修课程。
第五条 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要求
1.由申请开课的教师提出开课申请,提交课程大纲、使用教材或讲义、教案和教学日历,并填写《唐山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开课审批表》,经教师所在单位领导审核。
2.经教师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的申请材料(含电子版)于每学期第10周前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主管校长审核通过后,纳入公共选修课程教学计划。
3.每门公共选修课程的学时限定在16~32学时、1~2学分的范围内,不得跨学期开设。
第六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周根据公共选修课程申报审批情况和学校教学实际,确定下学期开课计划,并向开课教师所在单位下发教学任务下达表。相关单位接到教学任务下达表后,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确认签字。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开或擅自调整开课学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停开或调整开课学期,任课教师须在选课前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做出相应变动。
第七条 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后2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上报课程教学文件。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选修课程的管理工作。
1.负责本单位学生公共选修课程的选课指导工作。
2.负责本单位公共选修课程成绩单的打印、上报与归档。
3.负责本单位教师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的成绩考核材料(论文或试卷)的保存工作。
4.负责本单位学生公共选修课档案管理,督导与监控本单位学生的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进展情况。
第九条 教务处对公共选修课程的开课、选课、考核、质量等进行管理,负责组织教师开课、下达教学任务、组织学生选课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生公共选修课程成绩单进行收存、归档;核算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并及时反馈到教师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对于线上课程的管理参照《唐山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在线开放课程管理的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第1周教务处发布选课通知,公布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名称、开课单位、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供全校学生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选课,选课时注意区分校区。线下课程大学道校区和学院路校区不能跨校区选课;大学道南校区、北校区课程学生可任意选择。线上课程不区分校区。
第十四条 每名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限6学分。不得选修与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线下课程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不开课。学生所选课程为停开课程时,须在选课结束后,进行补选,补选时间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选修课程一经确定,学生一律不得改选或增选课程;同一门课程重复修读并参加考核,默认最后一次考核成绩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成绩和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从入学第二学期开始修读公共选修课程。一学期有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艺术考察等实践活动超过3周以上的学生不得选修线下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八条 线上课程学习过程中若存在刷课行为,学生学习账号将被冻结,该课程考核成绩为零。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办法》(校字〔2015〕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唐山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开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