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5学年第一学期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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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本科课程重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进一步规范课程重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重修课程的教学质量,根据《唐山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校字[2022]7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

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非毕业年级课程(任选课除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相应课程重修:

1.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缓)考,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2.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3.旷考、考核违纪或作弊的;

4.其它特殊原因必须重修的。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年级课程,学生正常考试(不含重修考试)不及格的,不在重修范围,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取得课程成绩及相应学分。

二、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可随任意年级跟班重修该课程。

2.自学重修:因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跟班重修的,可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自学重修。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

1.重修课程的考核随听课班级进行,有跟班重修学生的课程,院(系)在安排期末考试时,应避免与重修学生的其他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

2.重修课程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统,并提交成绩单,赋分原则与该班正考学生保持一致。

3.重修课程考核通过的,以实际成绩记载,不覆盖原有成绩,并注明“重修”字样,课程绩点记为1.0

4.旷考、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获准参加重修并通过考核的,重修成绩只记载 60分或合格,课程绩点记为1.0

5.自学重修的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并由任课教师按要求记录成绩。

6.实际重修课程与需重修课程不一致时,其重修成绩由教务员老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或由任课教师录到实际重修课程后,学生再申请课程替代。

四、重修管理

1.开学初补(缓)考结束后,教务处发布重修通知,明确重修选课时间,各院(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设置可重修选课的课程,需重修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重修选课,根据个人主修课程时间情况选择跟班重修或跟班重修(选课自修)。

2.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重修选课时,选择跟班重修(选课自修)的学生,需同时填写《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自学重修申请表》,在重修选课结束前,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单位、开课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自学重修。

3.已确认重修的学生须在选课结束一周内联系任课教师。跟班重修的学生,按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上课;自学重修的学生,开课院(系)须安排教师对学生进行定期辅导并布置作业,学生须完成指定作业,并按要求参加实验、平时测验及期末考核。

4.未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重修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和考核。

5.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在以后毕业前的各学期申请再次重修。

6.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原因,学生需重修课程与学校开设课程不一致时,由各院(系)填写《唐山师范学院重修课程替换申请表》报教务处,统一解决。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师范学院本科课程重修实施办法 》( 试行 )(校字 〔2011 80 号)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