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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普通教育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教学单位:
根据《唐山师范学院普通教育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部署实施本单位2016年度普通教育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
一、根据文件规定,各单位成立由系(院、部)主任(院长)任组长、教学副主任(副院长)任副组长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组,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各系(院、部)须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包括考核分级标准、考核细则、考核程序等
2.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依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结果经系(院、部)内部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3.考核工作结束后,将经系(院、部)领导签字,盖系(院、部)公章后的《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二、相关说明
《指导意见》第二条中的“专任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担任校内本专科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师。如遇特殊情况,请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由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材料上报要求
各单位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和《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上报时间为3月22日(星期三)前。
以上材料的打印稿和电子稿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联系人:车蕾,电子邮箱:392839206@qq.com。
 
教务处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