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唐山师范学院普通教育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部署实施本单位2013年度普通教育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
一、根据文件规定,各单位成立由系(院)主任(院长)任组长、教学副主任(副院长)任副组长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组,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1.各系(院)须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包括考核分级标准、考核细则、考核程序等,报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2.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依据《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确定,考核结果经系(院)内部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3.考核工作结束后,经系(院)领导签字,盖系(院)公章后的《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附件2)、《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二、相关说明
《指导意见》第二条中的“专任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担任校内本专科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师。如遇特殊情况,请相关院(系)提出申请,由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材料上报要求
1.各单位实际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办法上报时间为3月14日(星期五)18:00前。
2.以下考核材料上报时间为3月21日(星期五)18:00前
(1)《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唐山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一式两份。
以上材料的打印稿和电子稿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
联系人:张静,电子邮箱:65481791@qq.com。
教务处
2014年3月10日
附件: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指导意见下载